泸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整改任务第十八项整改验收的公示
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全市268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有111家未完成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2023年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泸州高新区管委会纪委监委提出。联系电话:0830-3592148;邮寄地址: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
附件:泸州市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docx
泸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9月29日
